嘉禾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嘉公(矿)不决字[2025]第0023号

  违法单位:嘉禾县****,地址:,法定代表人:雷***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10时许,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前往嘉禾县****,对其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经复检已改正到位。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改正报告、复检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