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金明良联系成*、杨军林、黄少武、金海兰到他店内(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君达茶馆一楼)打“告胡子”,成*、杨军林、黄少武、金海兰四人约定打一元一胡每方必放100元鸟钱,给金明良抽水300元,金明良还给四人提供4包黄芙蓉王香烟和一包槟榔。成*、杨军林、黄少武、金海兰等四人赌博3个半小时左右,金海兰输1860元;黄少武输1350元;成*赢1090元,杨军林赢1880元,牌馆老板金明良抽水240元。全场输赢6420元。黄少武怀疑杨军林和成*“杀猪”随后和杨军林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间,黄少武用用手握拳打在杨军林的右眼睛上。至杨军林右眼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金明良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违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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