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高)决字[2025]第114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0时许,周**驾驶湘K0HF7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芷高速公路98公里娄底收费站出口处,因无证驾驶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