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玉)决字[2025]第0638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鼎城一区东*******。
  现查明:贺×枝于2025年6月26日晚上10点骑车经过鼎城区××小区附近一私房时,发现私房门口摆放着五张塑料凳子以及一张木制桌面,贺×枝见周围无人,便先将五张塑料凳子放在自己电动车上带回家中,随后又返回现场,将木制桌板放在电动车上带回家中,贺×枝2025年7月15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玉霞派出所退还盗窃走的五张塑料凳及木制桌面。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盗窃的赃物。等证据证实。
  主动退还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