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大)决字[2025]第077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国瓷街道办事处华*******。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彭*在醴陵市华塘村寒坡坳组12号门口自己车牌为湘B13H99的马自达红色小车上吸食冰毒一次;7月13日彭*在醴陵市国瓷街道悦澜湾小区6栋1604室自家卧室内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7月14日,彭*容留喻波在醴陵市国瓷街道悦澜湾小区6栋1604室自家卧室内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7月15日被我局民警查获,经尿检,违法行为人彭*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另查明:2013年3月违法行为人彭*因吸食毒品行政拘留5日;2024年10月23日,彭*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尿检提取、尿检告知、吸毒成瘾严重认定、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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