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允)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江永县潇浦镇车田*******。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凌晨五时许,蒋X增在XX县XX镇XX社区XX维修店门口盗窃一台机电,盗窃价值15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增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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