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坳)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下午×时左右,胡×平伙同冯有生、杨×在靖州县艮山口夏乡村×组(冯×生的居住民房内),胡×平、冯×生以针管注射的方式吸收海洛因毒品一次,杨×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海洛因毒品一次。民警提取胡×平的新鲜尿液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板检测,结果为吗啡类呈阳性。另查明,2022年6月2×日,胡×平因吸食毒品被靖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经靖州县公安局认定,胡×平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冯×生的陈述与申辩、胡×平的陈述与申辩、吸毒前科材料、现场指认及照片、尿检结果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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