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侦)决字[2025]第032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零时至6时许,吴XX在段XX的组织下在通道县城内的各小区及街道边停放车辆的后视镜处粘贴上含有“本地大学生、最近心情不好,需要人陪,扫描找我”等字样的二维码涉诈广告,在张贴小广告时使用水印相机进行拍摄视频,吴XX当天粘贴完后将拍摄视频发给段XX,由段XX跟上家进行结算费用,吴XX当天粘贴的小广告数量为300余张,吴XX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3、辨认笔录;4、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通道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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