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180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4年5-6月份以来,何X为了牟利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员工瞿XX(已作行政处罚)在浏阳市金刚镇XX村一废弃厂房内,利用危险物质引线等材料加工生产烟花内筒饼子。2024年7月1日,何X非法生产的场所被公安机关与浏阳市金刚镇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查获。2025年7月15日,何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何X的陈述与申辩;2、瞿XX的陈述;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5、身份证明材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