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刑)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
  现查明: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法行为人张×取为节省公司开支、应付检查,参与伪造了两枚长沙矿山研究院的“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专用章”、“国家安全生产长沙矿山机电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使用伪造的这两枚印章制作了假的检验报告;另伪造了一枚“临湘市公安局詹桥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并盖印在李×东的户籍证明上。张×取本人未获利,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周文、李宝林、李寒东的陈述;3、物证鉴定书;4、长沙矿山研究院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合同、票据;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系主动投案自首,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