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北****,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2时许,我局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刑事案件时发现,衡阳市北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网约房)2005房未按法律规定接待未成年人曾涵嫣(12周岁),曾涵嫣在衡阳市北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05房遭受到性侵。衡阳市北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未成年入住的情况下,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法人代表张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