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2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毛*******。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胡×海帮助范×龙经营管理位于隆回县××街道的“壹号玩家电竞城”,为其他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条件,帮助参赌人员代结算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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