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2年04月14日,李X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07月11日,李XX饮酒后驾驶湘X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宁远县中和镇XXX村拱桥路段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李XX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48mg/100ml。李XX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第一次饮酒驾车前科资料,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