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70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袁家*******,现住黄花镇黄谷路社区*******。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凌晨2时40分,违法行为人袁××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小区D1栋旁的停车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湘A×××××的白色本田小轿车内的370元现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袁××以图财为目的,窜至长沙县黄花镇远大三路××××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湘A×××××的黑色丰田小轿车内的7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