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湘)决字[2025]第027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鸡笼*******,现住衡阳市石鼓区十里*******。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至14日,违法行为人李××多次扬言要杀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2、受害人周春花的陈述;3、微信截图;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6、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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