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94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3时许,黄X军和何X在X烧烤店吃东西,吃完东西买单时,与老板戴X龙开玩笑说不数明天数,戴X龙不同意,后黄X军和何X与戴X龙产生争执,戴X龙上前殴打了黄X军和何X每人两下,随后被拉开。
以上事实有戴**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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