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焦XX出门散步至荷塘区XX路口,见一路边水果摊放置水果的货车前没人,遂起贪念解开货车上的绳子,掀开帆布,用手拿走两个香瓜,摊主发现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1.报案人材料;2.监控画面截图;3.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4.对案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焦**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