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94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凌晨3时30分许,张X煜在X友KTV2楼电梯口等电梯时遇到上二楼的杨X豪,杨X豪以张X煜挡了他的路为由,随后对张X煜进行辱骂并抢夺其手机和进行推搡,用手箍着张X煜的脖子将张X煜拉进213包厢内对其进行殴打,张X煜右手手掌被杨X豪用打掉瓶底的啤酒瓶刺伤,经诊断,张X煜身体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杨**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伤情证明、4.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