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潘市*******,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潘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2时41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何锐、 冯湘婷等人在祁阳市椒山路路段执勤时,现场查获一辆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33210),经核实发现其驾驶人曾**驾驶此无牌摩托车从事送外卖,且驾驶人曾**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曾**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民警查获经过、综合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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