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新)决字[2025]第0391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新圩*******,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新圩*******。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8时25分,傅XX报警称:傅家村,发生争执。经了解:在2025年7月5日6时左右,黄XX与傅XX的父亲傅XX因为田地水源原因在新圩镇傅家村的田埂上发生争吵,后在8时左右,黄XX做完事骑摩托车回家经过傅XX家门口,看见傅XX坐在门口,于是黄XX就骂傅XX,接着双方就开始互骂。在互骂的过程中,黄XX从地上捡了一块红砖扔在傅XX的家门口,接着又从地上捡了一块泥巴扔向傅XX,黄XX又冲上去拿右手抓住傅XX的衣领。双方在肢体冲突过程中,导致傅XX的脖子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XX的询问笔录、傅XX的询问笔录、证人笔录、傅XX的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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