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铜)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茶亭*******。
  现查明:2025年3月以来,违法行为人胡X明知资金为非法来源,仍然将张XX提供的他本人和其老婆喻X的银行卡(开户地均在望城)用于收取转移网络非法资金,张XX和喻X提供的银行卡总计转移非法资金46077元,胡X非法获利3300元钱。经查明:张东杨、喻乐的银行卡涉珠海赵某某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同案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叁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叁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