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归流河镇金水泉嘎*******,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丽发*******。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兴因醉酒在长沙市天心区××48栋地下车库附近闹事,违法行为人王××兴随意拦截受害人胡××(面包车)、龚××(宝马车)的车辆,并踢踹受害人胡××、龚××的车辆,造成一台面包车车门处和一台宝马车后轮挡板处损坏。后违法行为人王××兴积极赔偿受害人胡××、龚××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受害人胡果、龚林的陈述,证人唐辉、肖磊的陈述,辨认笔录,车辆受损照片,赔偿收款截图、谅解书、电话查询笔录、户籍信息、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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