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安)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安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安坪*******。
  现查明:2025年3月15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X与谢XX在辰溪县九岩坪村主路上与孙XX因林地纠纷发生口角,随后谢XX与谢XX对孙XX实施殴打。经鉴定,孙X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