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韩)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何×收到短信链接下载了一个贷款APP“卡牛信用管家”,APP中客服主动联系何×,问其是否需要贷款,何×表示需要贷款,于是就把自己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10985580005127021)发给对方,对方说账户有问题贷不了款,但是可以推一个经理并加经理的企业微信,于是何×加了经理的企业微信,并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号和身份证都发给对方,对方说贷款先要走流水,何×就同意了,于是何×在2025年5月6日收到一笔来自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陈×,卡号:6228270021593085475)的8500元,对方经理给何×发了两张银行卡号,就在何×准备把收到的钱转到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中时,被公安机关冻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关连案件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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