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大)决字[2025]第0150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早上7时许朱XX与胡XX在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XXXX小区XXX门口摆摊时,因摆摊位置问题引发纠纷,于8时30分左右与9时40分左右两次打架,朱XX与胡XX相互殴打对方,胡XX两次被摔倒在地。两人均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当事双方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