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长春镇保安村定安*******。
现查明:谢X为牟利于2025年7月3日、4日、5日、7日、8日和9日的凌晨6次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附近、益阳大道周边和资阳区桥北汽车站附近的小区路边的小汽车上粘贴1800张左右的印有不雅暗示文字、网址链接信息的涉黄小卡片。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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