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白)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仁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仁义*******。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本市白沙镇XX村村民董XX等在本村一废弃旧矿洞口发现有人进入洞内,而且还有四、五人在洞口外边,他们在查看时,有两个不是本村的人(谢XX、聂XX)从洞子里上来,董XX就用自己的手机进行视频拍摄,从洞子里上来的谢XX手里拿两个屯筛,就用屯筛砸向拍视频的董XX的头部,并把董XX的手机打掉在地上,后被当地村民吴XX和黄XX等人拉开了,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谢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董XX的报案笔录,证人吴XX、聂XX、黄XX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