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寿)决字[2025]第086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现查明:黄xx于2012年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犯下抢劫罪后冒用哥哥黄xx身份信息服刑,2018年左右出狱后因自己身份信息已被哥哥黄xx在2015年左右拿去办理了身份证,遂于2018年左右在湖南省道县公安局用自己的人脸信息与哥哥黄xx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印有自己人脸图像,姓名:黄xx,民族:汉族,居住地址: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6组,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的身份证使用至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身份证使用轨迹、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