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1174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注滋*******,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注滋*******。
现查明:2024年10月26日,张×伙同余×倩、黄×、郭×涛(后三人均已刑事处罚)在长沙市芙蓉区湘果公寓四个朋友店,通过在打麻将过程中采用 “控红中”、“对碰”、“桌下换牌”、“换尾牌”等合伙作弊手段控制牌局输赢,诈骗受害人陈×凡5530元,张×分赃1550元。2025年3月26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不诉【2025】4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其宣告不起诉,后以长芙检刑行意【2025】21号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张×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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