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白)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曲潭*******,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曲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07时,李XX和邓XX在白沙镇XX村猪场砌屋时,李XX不小心扔一块砖头在地上反弹砸到邓XX脚上,邓XX在辱骂李XX时,李XX一手拿一块红砖砸中邓XX左大腿左手臂,致邓XX左大腿左手臂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申诉辩解材料、受害人邓XX报案材料、周XX证人证言、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