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交)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西*******,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西*******。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2时许,沈*在武冈市新广场一路边摊饮酒四两左右,23时30分许,沈*酒后驾驶湘E78SL9小型轿车从新广场出发,沿同保路回家,23时54分,其酒后驾车在武冈市同保路公路局前路段,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经查,2022年9月9日,沈*酒后驾车在武冈市武冈大道自来水公司前路段,被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沈*陈述与申辩,交通违法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
  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