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9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庆云山路2*******,现住沅江市庆云山路2*******。
  现查明:2017年至2024年11月,违法行为人陈xx多次伪造xx市司法局印章,私自开具xx市司法局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专用证明,用于在xx市人民法院替他人开庭应诉,该案移送起诉后,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同时建议我局对其做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沅江市司法局移送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该违法行为人已刑事拘留十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