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荷)不决字[2025]第0091号

  违法行为人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井字*******,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葛XX骑一辆摩托车到荷叶镇当先村周XX家收废品,在收废品过程中,周XX明确表示电线卖了,但是电焊机不卖,大约在上午11时许,葛XX趁主人在屋里吃饭时将电焊机连同电线一并装上摩托车离开。到案后葛XX当面进行了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视频截图,违法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葛雁林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