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路)不决字[2025]第0195号
违法行为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罗XX误以为用于自己银行银行卡过账用于帮助国家扶贫,信以为真后将自己名下中国邮政银行路口支行(卡号:621799551003386XXXX)帮助他人过账,现查实涉案金额50000元,获利1000元,2025年7月15日,罗XX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罗某某询问笔录、户籍证明、银行卡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林辉不予处罚,并对1000元现金予以追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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