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大)决字[2025]第0773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4时许,喻×以1600元的价格从彭×处购买0.7克冰毒,后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家中吸食冰毒一次;17时许,喻×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小区××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一次。2025年7月14日,喻×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其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其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喻*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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