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76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利用自己水电维修工的身份,进入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8栋3单元宿舍,盗窃学生宿舍内现金423元、数据线两根、小米耳机一副、泡面两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询问笔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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