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4年5月,龚x在抖音上经常刷到各类枪械视频,于是自己心中也产生了组装一把气枪的想法。接着在2024年5月上旬至2025年2月上旬期间,龚x陆续从抖音商城、京东、淘宝上购买了气枪的相关配件。在2025年4月上旬,龚x成功组装出一把气枪,由于没有相应的弹药,这把气枪一直放置在家中。2025年4月下旬,一名顾客来到了龚x经营的渔具店内,看到了气枪的相关配件,便赠送了一些铅弹给龚x,随后龚x使用这把气枪在自己经营的渔具店内的仓库里对着钢板进行射击。2025年7月15日,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龚x疑似非法携带枪支,随即联系龚x,龚x立即带着气枪来到我所投案自首。经审查,违法行为人龚x如实陈述了其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龚x的陈述;
2.提取笔录;
3.现场照片;
4.龚x使用的气枪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龚*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屈原支行中兴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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