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大)决字[2025]第101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朱*******,现住桃江县大栗港镇朱*******。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杨××为赚钱,使用手机网址在网上进行赌博,每次下注金额不到4元,每个月输赢大致在1600元,输多赢少。河南焦作公安机关办理的诈骗案中,受害人毋××于2025年5月24日往杨××卡号622180561000097511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转账1100元,经查为杨××在网络赌博平台提现时的资金。2025年7月15日,杨××自主投案。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材料,证实了其在网上赌博的违法事实;3.公安机关提取的违法行为人杨××的银行卡流水,证实了有被诈骗受害人的资金转入杨××银行卡的事实;4.从违法行为人杨××手机中提取的证据材料,证实了其赌博的违法事实;5.违法行为人杨××的到案经过,证实了其到案过程;6.违法行为人杨××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