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沙)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XXAPP上用虚假名字和虚假号码预定好房间,后冒用胡XX的身份证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广场的XX酒店前台办理入住登记,并在XX酒店XX号房间内与戴XX吸食毒品依托咪脂。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询问笔录、尿检报告、户籍资料、酒店入住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