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7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0时许,张×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独自驾驶湘C××××××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太子庙工业园出发前往湘潭,其驾驶该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收费站内广场时,因涉嫌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及申辩、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当事人驾驶证信息查询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