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浩)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艾*******,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艾*******。
现查明:2025年5月的一天凌晨,违法行为人胡XX明知吸食的电子烟内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仍以200元每个的价格在沅江市百合车站、“XX美宿”两地分两次从上线“欧XX”手中购买2个烟弹后,在沅江市“XX美宿”酒店内以吸食电子烟的形式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全部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交代、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自主投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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