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晚上,杨*、杨华、周胜欧、郭勇等人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十八丘杨华的老房子内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