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刑)决字[2025]第096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6时,罗××明知他人可能向其出售赃物的情况下,仍收取了张××从邵永高铁邵阳县塘渡口镇榨木桥隧道外桥墩处盗取的电缆线,通过微信支付了张××177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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