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硖)不决字[2025]第0102号

  违法行为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岔头*******,现住:洪江市安江镇雪峰*******。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9时许,向x红骑摩托车途经省道Sxx9xx乡中心小学路段时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洪江市xx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杨x林、向x华等人查获,随后向x红有以冲卡的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向x红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案发后向远红主动投案并向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远红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