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杨)决字[2025]第1827号
被处罚人伍**,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杨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杨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08时许,伍**从杨桥两顺村走到兰桥村王检云家,伍**在王检云家杂屋内拿了用来小便的尿桶,伍**将尿桶的小便泼在王检云家中的饭锅、饭桌、床上等地方。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