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治)决字[2025]第132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六都*******,现住隆回县六都寨镇西*******。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凌晨,刘**将其儿子家中具有爆炸危险的372个“鱼雷”擅自使用自己的皮卡车(车牌号为湘E3RZ58)从隆回县花提半岛小区运至六都寨镇紫映山庵堂后面的山上,然后将“鱼雷”扔在山林里。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