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团洲*******,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3月1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与女儿罗××一起带着孙子詹××,刘××带着自己儿子徐××至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商贸城××××游乐场玩耍,双方小孩在玩耍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刘××见自己孙子詹××被刘××用右手勒脖质问,遂上前理论并试图抢回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刘××用手箍刘××脖子,刘××拉扯其头发殴打在一起,罗××在发现该情况后,遂也参与殴打刘××及刘××儿子徐××,后双方被现场工作人员劝开,劝开后,刘××继续辱骂刘××及罗××,刘××遂用手抓刘××的头发双方再次殴打在一起,后再次被现场工作人员劝开。劝开后,刘××使用其手机对刘××及罗××进行拍摄,罗××上前理论后又殴打在一起,刘××见双方再次殴打在一起后,不顾旁人劝阻再次以抓头发的方式殴打刘××,后三人被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劝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罗××、刘××的陈述;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现场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医院诊断记录;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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