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不决字[2025]第0145号

  违法行为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高平镇候田*******,现住:隆回县高平镇候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罗*在西洋江镇张家庙集贸市场帮助其丈夫袁敦敦拉人头注册抖音,但未参与袁敦敦收集抖音账户并转卖的操作。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罗燕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