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下)决字[2025]第068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下马*******,现住祁阳市康强街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蒋**出借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75651006638774)给别人用于收取钱,并出借自己的支付宝给对方用于非法转账。经查询国家反诈平台,蒋**名下的邮政银行卡涉及2025.07.05刘康被诈偏案,被害人刘康通过同事王斌的账户向蒋**名下的邮政银行卡转账8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反诈平台查询资料、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取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