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治)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武冈市法相岩街道*******。
现查明:2014年年底,张*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把高压气枪后,将该气枪置于家中,从购买至今,张*持该气枪外出打鸟五六次,2025年7月15日,武冈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张*家中检查时发现该气枪,并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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